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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 2、贯彻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制定疾病防治规划,进行卫生宣传教育,抓好农村卫生工作,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工作,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、地方病、职业病防治和食品、环境、化妆品、学校卫生等,依法做好防治结合,并负责认证工作;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,对重大突发疫情、病情实施紧急处置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、蔓延。 3、指导医疗机构改革,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,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;负责全区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、医疗管理、医学教育、医疗科研及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;强化卫生待业管理,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。 4、负责对全区中医、西医、护理等医学、护理学会学术进行指导;负责全区中医、中药继承、发展与振兴;配合抓好区红十字会日常工作。 5、拟定全区爱国卫生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规划、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;组织协调开展创卫生城市;负责管理全区除“四害”工作;协助抓好城区卫生文明单位建设。 6、负责统筹安排全区卫生事业经费,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财务预算;对基层财务、物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、审计与管理工作。 7、负责全区卫生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,对卫生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,负责抓好本系统社会治安、综合治理等工作;负责本系统党的组织、统战、纪检、监察、劳动人事、编制、劳资、信访、工人档案、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先进工作;负责配合抓好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。 8、负责完成区委、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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